什么債務可以向債務人老婆討債?張家口要賬公司教你這樣做:現實生活中我們會有借別人錢的經歷,可是有時候就會有這種情況,就是借錢的人跑路了,躲著你;那么為了拿回這筆錢有人就會選擇向債務人的老婆討債。那么這么做對不對呢?有沒有不合法的地方?下面張家口要賬公司龍鑫就給大家講解一下。
什么債務可以向債務人老婆討債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三款指的就是: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怎樣合法討債
(一)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務。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后,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二)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三)如果擔保人或保證人,可直接要求對方代替償還。
根據前面的描述,我們應該在合法的前提下向債務人的老婆討要債務,因為一般情況下,只要是夫妻關系那么債務人所借的債務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務人的老婆可以證明是其丈夫的個人債務。如果大家有需要法律幫助的,歡迎來到張家口要賬公司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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